【导语】:十堰本地宝为您收集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如下:
事项名称 | [市计生委]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办理机构 | 各县市区乡镇人口计生办 |
咨询电话 | 0719-8659659 |
办公地址 | 十堰市柳林路46号 |
办事程序 | 1、申请和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女方事实常住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决定和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3、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
申报材料 | |
收费标准 | 无 |
表格下载 | 请现场领取表格 |
在线申报 | 请现场申报 |
常见问题 |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何种优待? 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属农村村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的,从村(居)民委员会收人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3、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退休前本人的基本工资;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 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保证其退休时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优惠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