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十堰本地宝为您收集申领《生育服务证》的相关信息,如下:
事项名称 | [市计生委]申领《生育服务证》 |
办理机构 | 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
咨询电话 | 0719-8659659 |
办公地址 | 柳林路46号 |
办事程序 |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夫妻双方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3、村(居)民委员会将《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机构登记审查; 4、村(居)民委员会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生育服务证》发放给夫妻双方; 5、育龄夫妻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申报材料 | 1、已婚育龄妇女在结婚登记后,纳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参加正常的健康检查。 2、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在办理一孩登记手续时,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以下资料: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夫妇近期2寸双人合影照2张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4、男女双方若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5、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将有关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手续。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请现场领取表格 |
在线申报 | 请现场申报 |
常见问题 | 一、准生证和生育服务证是同一个证件吗?办了有何用? 经改革,从前的准生证已更名为《生育服务证》。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 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正常分娩的,享受90 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 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原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之 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前,或者减轻劳动量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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