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未满20周岁公民的父母或养父母中有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2、未满18周岁公民的父母再婚后,其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中有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3、经市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的人员,可申请变更少数民族成份;
4、在公安机关有原始登记记录,能证明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户口异动手续时操作失误的;
5、父母均为少数(同一)民族而本人民族成份为汉族(另一民族)的。
办理材料
1、年满18周岁人员由本人、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含养父母、或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本人和父母(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批准通知书》第二联原件,或错填民族成份前原迁出地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派出所证明,或错填民族成份前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
办理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办理时间和地点
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可以参考十堰市城区派出所警务室一览表
夏季:8:00-11:30 15:00-18:00冬季:8:30-12:00 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十堰城区派出所节假日照常受理户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