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以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户口,确需更正为公历日期的;
2、出生日期登记与原始凭证不一致或公安机关录入差错且有相应证据证明的。
办理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2、由户口登记机关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3、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
4、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及原始档案记录。
5、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