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等。收养的子女必须要进行户籍登记,按以下流程相关进行登记。
一、所需材料:
(一)1999年4月1日前收养的子女(《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
1、抚养人书面申请;
2、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含复印件)。
(二)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的子女(《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含复印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含复印件)。
二、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